一、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1 上海出台多项促进就业政策法规。 2 具体来说,上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计划,鼓励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同时,推行企业家招商和人才引进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还实施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等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就业。 3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为各类人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
促进人才发展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营造“人才强企”、“人才强市场”的氛围。二是构建人才成长和激励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管理制度。三是构建人才培养体系,规范人才培养、轮岗交流、岗位培训、人才评价办法。四是加强人才考核管理,建立人才绩效档案,加大典型引领作用。
三、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如何识别虚假陈述?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认定9种情况为虚假陈述,并通报了不良后果。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2、对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履行了举证责任后,仍捏造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案件事实陈述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
4、在主张自己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避免陈述自己参与的事实,或者对自己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事实回答“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而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6、拒绝对本人签字、盖章的文件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法官说明法律后果后仍拒绝发表意见的;
(七)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相互确认书证真实性的,申请鉴定妨碍诉讼的;
8、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证据,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
9、其他人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如何制裁虚假陈述当事人?
《意见》还明确了对虚假陈述当事人视情节可采取的五项制裁措施。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一般包括:
1.增加案件事实的证明负担,主要包括:不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最不利的陈述、降低所引用证据的证明力由肇事者。提高行为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明标准,禁止行为人进行相关取证、延伸证据或者鉴定申请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因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而被对方主张的其他诉讼费用;
3.面临人民法院司法制裁,主要包括:传唤、训诫、罚款、拘留等;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管理负有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和反馈。
大家都知道,法庭上是庄严的。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都有权发表意见。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接受案件审理前需要宣誓。
四、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省、市及其他法规。
第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按照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办理存款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单位和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未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4月3日以后加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充费用应当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一次性足额还款有困难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可以一次性还款。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制作。还款金额应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全额还款。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为零)并一次性补缴。
(三)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分期补缴。
第七条降低存款比例和补充缴费方案的申请,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6个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内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