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禁养家禽的规定
禁养家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首先,饲养家禽会产生大量的粪便和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其次,家禽可以传播疾病,包括人畜共患病和禽流感。这些病毒往往可以通过人与家禽的直接接触、呼吸道传播、食品污染等方式传播,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最后,饲养家禽还会影响城市的市容和整体健康状况。因此,禁养家禽不仅有利于保障居民健康,也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容品位。
二、关于禁养家禽的通知
禁止散养家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法。散养家禽对环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散养家禽严重污染生存环境,不利于新农村建设,且易引发传染病。因此,饲养家禽必须远离居民区,审批设施农用地,做好环境保护,做好社会防疫,实施家禽规模化养殖。
三、禁养家禽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动物疫病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根据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那些自杀并自食其力的人除外。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牛羊产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定点牛羊屠宰场(场)的设置和布局,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划。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位于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临空经济区的定点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地区逐步实行。
第八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布局; (二)场地不得位于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居民及公共场所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等候室、屠宰室、紧急屠宰室、隔离室、悬挂屠宰设施设备和车辆; (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生产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场(场),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申请人持指定屠宰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指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
第十条设立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定点清真牛羊屠宰场(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经营。
第十一条牛羊定点屠宰场(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章,并有检疫合格证。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三)患病肉类应当在动物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保证无害、无污染物、无害环境的处理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牛、羊或者牛羊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定点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进出厂(场)牛羊及其产品检疫结果和处理登记制度,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两年。
第十四条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还必须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肉类产品质量检验封条和定点牛羊屠宰证明。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集体餐饮单位等销售、加工牛羊产品的,必须采购定点屠宰场(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从定点清真屠宰场(场)采购合格的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从外地销售到本市的生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地设区(县)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牛羊屠宰场(场)屠宰的产品; (二)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 (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每批产品应附有车辆附表,注明指定屠宰场(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核对产品资质证书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情况。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时间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低于货物价值1倍至3倍的,按货物价值征收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罚款的,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和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货物。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指定牛羊屠宰场(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牛羊、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牛羊产品、注水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物价值1倍以上的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指定的牛羊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对指定牛羊屠宰厂(场)处1000元罚款。或者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向牛、羊或者牛羊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次以上向牛、羊或者牛羊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取消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肪、内脏、骨头、头、蹄、皮、尾等。
四、关于禁养区家禽养殖的通知
1.散养鸡、鸭、鹅、狗等畜禽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对散养鸡、鸭、鹅等家禽进行圈养、拴绳饲养狗和其他牲畜。
2、村民不再饲养牲畜、家禽、狗,可将散养的牲畜、家禽、狗送到虎屋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3、禁止散养区域散养和禁止圈养区域圈养的鸡、鸭、鹅、狗等畜禽,由户务组织检查人员当场扑杀镇政府按照规定,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禁止散养禽畜养殖,并积极协助检查人员处理问题。对违反规定饲养散养禽畜的,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五、关于禁养区养殖规模的新规定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增勇表示:“会议要求各地取消超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饲养猪牛羊的行为。
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增勇表示,在当前猪牛羊供应量下降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将运输纳入范围内。在“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内,发展规模化养殖,支持农民养猪。将大大提升生猪牛羊养殖户的积极性,有利于恢复猪牛羊产能,保障后期肉类供应。
六、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标准化:
现行自然资源部:生猪养殖用地允许使用一般耕地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用地政策: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使用,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土地空间,允许一般耕地用于生猪养殖用地。它不用于育种目的。耕地占用和补充之间需要保持平衡。
2、生猪养殖圈舍、养殖场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生产中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地方政府可进一步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所用土地多为农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通知》的发布对于养殖场和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机会。
此外,有专家认为,开设新的养殖场将有助于减少非洲猪瘟的发病率,而解决土地问题对于恢复生猪产能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的区域外,不得划定生猪养殖区域。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并规定,不得划定养殖区域。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依据。
对禁养区内已关闭、需要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满足环保要求。对确实需要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关闭”等简单做法。
通知还指出,对限制生猪产业发展、降低生猪产能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整改。
七、禁养家禽家畜
无论是非典事件还是新型冠状病毒事件,都与野生动物有关。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国家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屠宰。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推广活禽集中屠宰,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需要注意的是,活禽市场交易逐步取消并不意味着活禽不能宰杀。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屠宰,这样可以显着降低家禽聚集引起的病毒变异风险。此外,人们也可以更加放心地去市场购买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