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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垂钓管理办法全文(湖南省垂钓管理办法清单最新)

一、湖南省垂钓管理办法?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湖南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湖南省垂钓管理办法全文(湖南省垂钓管理办法清单最新)

(二)严禁一人多竿、一根线多钩、多线多钩钓鱼;

(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进行捕鱼;

(四)严禁利用船、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捕捞;

(五)严禁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等活水生生物饵料进行捕捞;

(六)严禁在桥梁上钓鱼。

二、湖南省寄卖行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购、销售商品。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证件典当和托运。

3

、联系业务时,必须核实出售、质押、寄售、委托拍卖

所售商品的来源,

检查提供物品的人的凭据,

介绍信及其他证明,

保卫

阻止犯罪分子盗窃和出售赃物。如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等。

销售生产性废金属必须经单位证明。

4。个人出售贵重物品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没有文件或证明,不得托运。

5。经营业务时,必须仔细核对证件、介绍信等,了解事项。

来源,

并关注公安机关通报侦查发现的赃物,

可疑物品,

有了这个

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侦破盗窃案件,抓获盗窃犯罪分子。

6

、实行物品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物品登记簿,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特性、质量规格,并提供物品

当事人的姓名、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以及有关物品的证明、收据等,供公安机关查验。

7

、设置专门的仓储设施和保险箱来存放贵重物品,

它由专人保管。

晚上应该有警卫值班。

防止盗窃和灾难

或发生其他事故。

三、湖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专业社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即建设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推动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实行代建制的重点:

四、湖南省工会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办法》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是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会的,应当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应当缴纳工会筹备费。

第三条缴费人应当将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作为工会经费(筹备金)。

所有员工是指本单位的在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员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经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目前,税务机关暂时向县级以上工会征收工会经费(预备费)。缴费比例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文件的规定执行。今后将过渡为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过渡期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征收,建筑业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劳务发生地和其他支付义务人,由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理、装修等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款人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于每年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别开具税务发票,并当场缴入国库。未设立工会组织的,应当自开业一年前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会筹备金。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缴纳单位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未缴纳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缴费人财务核算不完整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预备费)。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难以确定职工人数和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建筑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体职工工资总额,并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有薪酬的。其中,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照总价款扣除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分包费和价外费用后余额的15%,计算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工会经费(筹备经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缴款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缴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完税凭证。

技术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建议无效且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事故,基层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会应当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 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规定逐级上解。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其工会经费由单位自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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