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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查询(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大全)

一、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

国家禁止用泔水养鸡

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查询(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大全)

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牲畜的;

(三)在垃圾场饲养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场材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畜禽健康的行为。

二、国家规定家禽养殖包括哪些

目录》首次明确了33种家畜禽,包括地方品种、栽培品种、引种品种和配套系。 《目录》是畜禽养殖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目录》显示,传统畜禽有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子等17个品种和鹌鹑;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野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不可食用)等16种特种畜禽)、北极狐(不可食用)、貉(不可食用)

三、养家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保、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

未经指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畜禽。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村居民屠宰畜禽供自用;

(二)城镇居民屠宰家禽供自用。

第五条屠宰清真消费畜禽除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依法自愿建立专业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遵循布局合理、适度集中、有利流通、便利的原则。为群众编制定点畜禽屠宰企业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第十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屠宰间、屠宰间、应急屠宰间、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输车辆;

(三)有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类质量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卫生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病畜禽、病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城镇,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供应当地市场,应当有屠宰场、屠宰设备、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规划,会同畜牧兽医、城乡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乡村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建设畜禽屠宰场。

畜禽屠宰场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检验合格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检验登记制度。进入厂(场)屠宰的畜禽,必须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监管,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建立肉类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肉类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畜禽屠宰同时进行。

肉类品质检验包括屠宰前检验和屠宰后检验。检查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3)有害腺体;

(4)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饲养雄性、雌性和晚期阉割动物;

(七)其他。

第十五条肉类质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类质量检验合格印章或者加贴肉类质量检验标志,发给合格证。

定点畜禽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检验不合格的病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定点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肉类质量检验和无害化处理以及畜禽产品流向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畜禽、畜禽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屠宰注射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畜禽的;

(四)为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向畜禽、畜禽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者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应当对未出厂(场)的畜禽产品采取冷冻、冷藏等方式保证质量。 )或未及时出售。测量值被存储。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和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和肉类质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条运输畜禽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所需温度等特殊要求。专用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移作他用。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猪、牛、羊、驴的尸体必须密闭、悬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必须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包装。

第二十一条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畜禽产品定点屠宰的有关证明。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一)证据与实物不相符的;

(二)相关证明已过期的;

(三)有关证书、检测报告涉嫌转让、涂改、伪造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屠宰家禽。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等资料;

(四)查封与非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施,扣押与非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他或她的屠宰工具和设备将被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牲畜屠宰活动,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家禽屠宰活动,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美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使用伪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时间限制;逾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执行肉类质量检验制度的;

(四)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肉类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四、中国家禽养殖

《畜禽养殖目录》显示,传统畜禽有猪、普牛、瘤牛、水牛、牦牛、大型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等17种、鸡、鸭、鹅、鸽子、鹌鹑; 16种特种畜禽,即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野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 )、北极狐(不可食用)、貉(不可食用)。

五、全国家禽养殖户资料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牧发) [2016]7号),我省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能力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屠宰能力100头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能力5万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1万只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100只以上;规模标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生猪当量计算,畜禽专业养殖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六、国家家禽养殖能养的范围

养殖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1、动物养殖:包括猪、牛、羊、家禽等。 2、水产养殖:包括养鱼、养虾、养蟹等。 3、生产、销售养殖设备及用品: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养殖罐、散装储运设备等。 4、兽药、疫病生产、销售:包括开发制剂、加工、生产、批发、零售兽药和流行病。 5、养殖技术咨询服务:为不同养殖企业提供养殖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6、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农场设计、建设、改造、环境管理等。总之,涉及从动物饲养到兽医、设备、技术服务等多个方面,相当广泛。

七、家禽养殖业

对于普通家禽养殖场,只需到工商局,然后办理税务登记即可。没有别的了。如果饲养特种动物,还需要到林业部门办理特种动物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八、家禽养殖规定

根据农民饲养散养畜禽的规定,农民应遵守以下限制和要求。首先,畜禽养殖区必须符合当地乡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其次,农户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建设畜禽圈舍,保证畜禽的生存环境和环境。畜禽卫生条件。此外,养殖过程中的废弃物和粪便必须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水体。农民还应定期给畜禽接种疫苗和防治疾病,保证畜禽健康。最后,养殖户应加强对养殖畜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殖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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