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水产养殖的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水产养殖的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非法捕鱼属于民事犯罪还是刑事案件?
首先,没有“民事犯罪”一说。
在禁渔期,泸州抓获了今年首例“电打鱼”嫌疑人,你怎么看?
我个人觉得罪有应得!古语道,不竭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连古人都认识到自然和协统一的重要性!国家及相关部门设立休渔及禁鱼期是为很好的保护水生生物及鱼类等资源,其宗旨是保护生物种群平衡发展,使鱼类等水生生物得到很好的繁殖与生长!为人类提供更多的生存资源与水产美食,归根结底还是为我们自己服务!天地和谐乃万物生,任何事情有规矩才成方圆!现实中不乏各类乱捕乱猎者,甚至连国家珍惜保护动植物也不放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置若惘闻!保护自然平衡,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我觉得大家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应该都会拍手叫好吧?因为我记得上一次我回答过一篇禁渔期钓鱼的问题,大家的争议很大很多啊,都在说为什么不去抓那些电鱼的,这不,这就抓到啦。其实我也觉得电鱼的很可恶啊,钓鱼的收获的鱼最多也就是十斤左右嘛,而电鱼的真的就是被电的那一片的鱼都会死亡或者电晕被抓。
这个月25号,经过泸州长江航运公安局的彻夜蹲守,成功抓获了首例驾驶机动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的禁渔期开始以来,各个部门也会经常在江河边进行巡查,也有拦截一些在河边钓鱼得人,进行了教育。但是也有很多群众举报说在合江县大桥镇的牛脑驿码头有人在进行电捕鱼。当接到举报之后,民警迅速开始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然后就开始了为期数天的蹲守,几天的蹲守算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出发返回时间和具体上岸地点等情况,于是决定展开抓捕。
民警们冒着雨从24号晚上一直到第二天的早上5点过,天刚萌妹亮的时候,嫌疑人终于驾驶船舶靠岸卸载渔获物。民警们出动一并将他抓获,现场查获并放生野生长江鱼类大概50千克。现在案件还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恩,活该。
上高聂自根判几年?
根据我的了解,高聂自根判的时间是五年。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聂自根判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年内有效。
在这五年内,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高聂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五年内,如果有其他相关情节的发生,也可能会对判决进行修改或调整。
上高聂自根判刑最高应当是二十五年。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情况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也可以减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湖北孝感4名农民捕捞野生田螺被刑拘!田螺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
田螺不是受保护动物。
这里说的田螺是指环棱螺,又称湖螺、石螺等。这一物种分布广泛,种群数量相对比较大,一般的湖泊、江河、池塘、沟渠或水田中都有分布,还不到受保护的程度。
只有一些特殊品种的田螺是受保护的,比如有一种滇池螺蛳属于二级保护动物。
普通常食用的田螺不是受保护动物。
在禁渔期捕捞野生田螺,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事案件连追诉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我认为不是保护物种也要有限制的捕捞,商业化捕捞应该禁止或限定总量,规格,和一个度!
自然循环生物链断了都会对其它物种产生生存威胁,甚至无法生存,爱护环境爱护自然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要列出保护的对象详单,让人们知道那一类野生物受保护,否则你犯法了都不知道。重则坐牢,轻则罚款。田螺是种田人的有害之物,这如成保护物,那农民的田还能种吗?
学习法律知识,现在很多东西都不能随便乱来的,包括钓鱼,以前钓鱼随便到处都可以钓,现在都不同了,国家规定在保护环境和鱼苗期间不准在河边和江边钓鱼就不能钓,所以说,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不然被抓去了还不知道为什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水产养殖的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水产养殖的案件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